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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當有輕生、酒駕釀禍的新聞曝露,或是抽菸、喝酒的廣告出現,我們就會在媒體上、廣告中看到類似「活著就是希望、抽菸會致癌、喝酒不開車」等等警語。這些警語會出現在我們生活周遭,無非是要提醒及導正民眾觀念。
司法該不該有警語?如果要的話,內容應該是什麼?在這件個案裡,可以看得到答案。
民國96年3月間,台鐵爆發「復興號」列車改裝弊案,檢調查出台鐵在把146輛復興號升級改裝成「莒光號」的工程中,有官員內神通外鬼,不僅涉嫌收賄,還協助特定廠商綁標,取得這項9億多元的工程。
這個案子,從檢調發動搜索的那一天起,案情就不斷被曝光,包括7處被搜索、11名官商被約談、國際進口代理公司的商號、涉案台鐵官員的姓名、誰被收押、誰獲交保,統統鉅細靡遺。很明顯的,有人違反了「偵查不公開」的規定。
然而,案情的後續發展,並不是如最初的報導內容所述。在調查局把全案移送法辦後,包括台鐵的處長、副處長等官員,就獲得不起訴。
這個案子有3人被起訴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96年度偵字第12473號等)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有一名台鐵官員獲判無罪,後來定讞。剩下的兩名被告,經過二、三審來回審理,最後連被控行賄的商人,都獲判無罪定讞(台灣高院判決書,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)。
這家廠商專責代理美國規格的鐵路器材及設備,在業界頗具知名度。公司林姓總經理在一、二審都因行賄,被判兩年徒刑。
行賄台鐵官員,竟然無罪定讞?聽來不可思議。不過,令人匪夷所思的,是判決商人有罪的一、二審法官。因為,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是在民國100年7月1日才施行;但是,此案中,商人行賄台鐵官員的時間點,是在民國91年間。
也就是說,案發當時的法律時空背景,是收賄者有罪、行賄者無罪可罰。可是,在當時根本沒有刑罰規定下,一、二審法官卻判了林姓商人有罪。直到「更一審」法官點出全案關鍵,才讓全案翻盤,並讓檢察官豁然開悟,沒有再上訴,全案才因此確定。
這個案子裡,行賄的林姓總經理當年被羈押121天,雖然部份主因是他咎由自取,以致事業一落千丈,甚至國際公司與他終止合作。但是,此案出現廣大的「冤大頭」──全民要付給林姓商人36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這個案子裡,被判有罪的只有一人:收賄40萬元的台鐵一名股長。其餘當初被全名曝光的台鐵處長、副處長、課長、課員、承辦人全部無罪,或是處分不起訴。司法雖然已經還給他們清白之身,但是,媒體當年舖天蓋地的報導,早已將他們鞭笞得身敗名裂;他們無罪定讞迄今7年多,但始終得不到名譽的平反。
回到這些問題:司法該不該有警語?如果要的話,內容應該是什麼?動機及目的是什麼?答案已是躍然紙上──「未經審判定讞,當事人仍是無罪之身!」
這起案例凸顯的是,檢察官可能會起訴有錯、法官可能會判決有誤,在審判確定之前,媒體報導的偵審刑案,內容都屬於「片段真實」;而且,未必就是「全案真相」。
司法該要有警語──「未經審判定讞,當事人仍是無罪之身!」
媒體在報導刑事司法新聞時,是不是可以加註這行警語呢?這短短的幾個字,對於建立民眾法治教育、提醒及導正民眾法治觀念,是重要的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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